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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是抵达越南国际机场时,办理落地签证的法律依据:
针对《外国人入境、出境及在越南居住条例》(No. 24/2000/PL-UBTVQH10,立于 2000年4月28日,PL-UBTVQH10),由越南国会主席农德孟于2000年4月28日签署并说明 ,
第2章:
1.任何越南机构与组织、以越南为基地的外国机构与组织、及国际组织、越南公民及合法居住在越南的外国人都可邀请外国人士到访越南。
2.任何邀请外国人士到访越南的机构、组织及人士,都必须确保该外国公民入境后遵照到访目的、确保他们的财务事项、以及他们在发生任何问题时都必须与国家机构合作。
第21/2001/ND-CP 号法令,立于2001年5月28日,针对执行外国人士在越南的出入境及居留的条例,总理潘文凯批准并说明:
第5章-
1.受中央党、国民议会、国家总统、或政府部长、副部长、主席或副主席的同等级别的官员、及各省和首级城市受邀人士,被委任可接待外国游客到越南后必须都承担主要责任。他们必须应在邀请与接待外宾时向越南外交事务部的领事部门提供书面通知。越南外交事务部的领事部必须在获取该类通知后,通知相关国家的越南国外外交代表机构或领事机构,让后者授予签证给上述的特邀访客来宾,并在同一时间通知出入境管理公安部系部。
针对即将前往越南境内工作于外国外交使团或领事办事处、联合国国际组织代表处、或总部设在越南的政府间组织、以及其随行亲属或任何仆人,上述机构也必须透过书面通知发送外宾接待的邀请书给负责领事事务的外交事务部门。外交部领事管必须先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安部门旗下的出入境管理部,再通知并要求于海外的越南领事馆或大使馆批准及签发签证。
在接到书面通知的2个工作天内,如果有关当局检测到受邀请的外国认识尚未允许进入越南境内的情况,则公共安全部旗下的出入境管理部应当向该国的外交部领事部门告知此事。
3. 针对即将前往越南境内工作于外国外交使团或领事办事处、联合国国际组织代表处、或总部设在越南的政府间组织、以及其随行亲属或任何仆人的案件,上述机构也必须透过书面通知发送外宾接待的邀请书给负责领事事务的外交事务部门。外交部领事管必须先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安部门旗下的出入境管理部,再通知并要求于海外的越南领事馆或大使馆批准及签发签证。在特定的紧急情况,受邀人的书面要求必须在外国旅客到抵达边境闸的至少12小时前发送。
联合通告号04/2002/TLT/BCA-BNG,立于2002年1月29日,指导立于2001年5月28日政府号法令21/2001/ND-CP的执行情况法令,针对《执行外国人士在越南的出入境及居留》的条例,于2002年1月29日由越南外交部及越南公安部批准并说明:
2.针对需要负责在公安部、组织与机构展开程序的外国人士,如希望邀请不可依照本节上述第一条说明透过外交部手续程序的外国人到访越南,都必须将书面请求发送到管辖的出入境管理部门。如果他们要求为位于国际边境海关闸口的人士批准签证,则书面请求中必须列名客人抵达的边境、入境的时间与时间、以及必须在边关办理签证的原因。
按该法令第4章第1条,第d、e、g、及h分条规定的组织,在办理邀请手续及/或为入境越南的外国人进行担保手续前,都必须事先提交完整资料档案,向出入境管理部证明申请人法人地位。每个资料档案中都必须包括:
– 由有关当局出具的批准或决议说明组织成立有效;
– 组织的书面注册登记,包括来自组织总部管辖省或城市的人民委员会所签发的的认证;
– 呈现组织法定主管印章及签名的书面文件。
上述的资料档案必须一次性进行提交。若资料档案内容有任何变化更改,则必须以书面形式对入境管理部门发出通知,作为组织补充档案。
简言之,上述的文章只是简短的说明我们必须根据越南法律合法成立,并且在为旅客获取机场落地签证批准函时,必须提供大量的文件给越南入境事务处。因此,我们必须向旅客收取一定的费用,以便处理及筹备应提供的文件、文档、发送快递提交您的签证申请、排队获取批准函、扫描批准函并发送到您的电子邮件、确认您在抵达越南机场时可有效使用等过程中所需的行政费用。
如需针对越南国际机场落地签证的政策及法律资讯的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以下网页的内容:
《越南外籍人士出入境和居留条例》。
http://moj.gov.vn/vbpq/en/Lists/Vn%20bn%20php%20lut/View_Detail.aspx?ItemID=411
号法令21/2001/ND-CP,立于2001年5月28日,有关《越南外籍人士出入境和居留条例》条例的实施。
http://moj.gov.vn/vbpq/en/Lists/Vn%20bn%20php%20lut/View_Detail.aspx?ItemID=9148
联合通告号04/2002/TLT/BCA-BNG,立于2002年1月29日,指导立于2001年5月28日政府号法令21/2001/ND-CP的执行情况法令
http://moj.gov.vn/vbpq/en/Lists/Vn%20bn%20php%20lut/View_Detail.aspx?ItemID=10333
通告号190/2012/TT-BTC,有关通告号66/2009/TT-BTC的修改和补充通函,立于2009年3月30日,说明财政部对护照、签证、及出入境及转机及居留批文费用的收集、汇款、管理和使用。
http://www.mof.gov.vn/portal/page/portal/mof_en/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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