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我的丈夫是外國人,我們在越南已經有結婚證了。我們目前需要購買不是屬於建築項目的個別房屋和土地。請問,這樣我和丈夫對於自己的房子有所有權嗎?如果有的話,我的丈夫可以在房產證出名嗎? (玉鴛 – 胡志明市)
諮詢回答:
根據2014年的“住房法”第159條,第b款,第2條的規定:“允許外國組織和個人通過以下形式在越南擁有房屋:購買、租房、接收、送給在政府規定的國防和安全領域除外,商業房屋的繼承包括住房建設投資項目中的公寓和獨立房屋。”
政府於2015年10月20日頒布的第99/2015/NĐ-CP號法令第75條,第一款規定:“外國組織和個人只能擁有在商業房屋的投資項目中的房屋(包括公寓和個別房屋)但越南法律規定的國防和安全領域是除外的。”
根據2014年“婚姻家庭法”第33條的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包括配偶創造的資產、勞動收入、生產經營活動和利潤、婚姻期間私人財產和其他合法收入產生的收入;夫妻結婚後獲得的土地使用權是夫妻共同財產,完全捐贈或通過私人財產交易獲得的。”
對於玉鴛女士的案件相比:她跟外國人結婚,所以如果她和她丈夫在結婚期間用錢作為共同財產在越南買房子,為了確保越南人在越南購買房屋的條件,你們夫妻必須遵守外國人在越南購買和擁有房屋的條件。
因此,如果您想擁有一所房子,您的配偶只能在商業住房投資項目中擁有房屋或公寓的。
此外,由於您的丈夫是越南法律不允許購買除投資項目以外建造商業房的獨立房屋的外國人,因此您們完全沒有資格在房產證獲得上述名稱。
如果您想不屬於建築項目中擁有房屋,您可以使用自己的財產(根據“婚姻和家庭法”第43條的規定)包括婚姻前的資產或者在婚姻期間單獨給予購買的。憑此房屋,您將在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和其他附屬於該土地的資產證書中被命名,同時行使該房屋的所有權作為您夫妻的其住所。
作者:垂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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