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憲法;國民議會頒布了關於外國人在越南入境、出境、過境和居住的法律。以下是一些的總則:
本法規定了越南入境、出境、過境或居住的外國人的原則、條件、順序、程序、權利和義務;越南國家管理機構,機構、組織和個人在越南境內的外國人入境、出境、過境和居住的權利和責任。
本法適用於在越南入境、出境、過境和居住的外國人;越南國家管理機構;相關的越南的外國機構、組織和個人。
1.有證明外國國籍的證件和無國籍的外國人入境、出境、過境和居住在越南。
2.證明外國國籍的證件是外國主管機構或聯合國授予的證件,包括護照或更換護照的有效證件(以下統稱為護照)。
3.有國際價值的通行證件是一國主管當局向居住在該國並由越南主管當局批准的無國籍人簽發的證件。
4.入境是指外國人通過越南國際邊境口岸進入越南。
5.過境是指外國人的通過或離開越南國際邊境口岸的過境區去第三國。
6.出境是指外國人通過越南邊境口岸離開越南領土。
7.暫緩出境是越南主管人員決定暫時停止目前居住在越南的外國人的出境。
8.強迫出境是越南有權力的人員決定要求外國人必須通過越南國際邊境口岸離開越南領土。
9.居住是外國人在越南的永久居住或臨時居住。
10.國際邊境口岸是允許外國人進入、離開或過境的地方。
11.簽證是越南主管當局簽發的證件,允許外國人進入越南。
12.臨時居留證明是越南主管機構確定外國人在越南臨時居住的時限。
13.臨時居留證是出入境管理機構或外交部頒發給外國人的證件,該外國人可以在越南有期限居住並且更換簽證有效。
14.永久居留證是出入境管理機構向外國人簽發的證件,允許其在越南無限期居住並且更換簽證有效。
15.入境事務處是公安部下屬的一個專門機構,負責管理外國人在越南的入境、出境、過境和居住。
16.出入境管制單位是一個專門控制外國人入境、出境和過境的單位。
17.有主權簽發簽證的海外越南機構包括海外越南代表處或有權執行領事職能的機構。
1.遵守本法的規定、越南有關的越南相關法律或國際條約的其他規定。
2.尊重獨立、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確保國家和社會安全、國際關係中的平等。
3.確保外國人的宣傳、透明和便利;密切和統一地管理外國人在越南的入境、出境、過境和居住。
4.持有多本護照的外國人只能使用一本護照進入、離開、過境和居住在越南。
1.禁止外國人和有關機構、組織和個人依照外國人入境、出境、過境和居住在越南的法律行使權力、義務和責任。
2.指定違反本法規定和其他相關法律規定的手續、文件和收入;在越南境內外國人入境、出境、過境和居住的程序中騷擾並造成麻煩。
3.非法入境、出境、過境和居住在越南;在越南偽造和使用假證件來入境、出境、過境和居住。
4.為了入境、出境、過境和居住在越南而提供虛假的證件和個人信息。
5.利用入境、出境、過境和居住在越南來背叛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侵犯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6.購買、出售、出租、租賃、借用、出街、刪除、修改有效入境、出境、過境和居住在越南的證件內容。
7.撤銷和取消越南主管機構簽發的有關入境、出境和居留的證件。
外國人在這法律的第5條的第3、4、5和6款;第21條的第3款;第44條第2款b點規定有違法行為應該被撤銷並取消越南入境、出境、居住的有效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