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国民议会颁布了关于外国人在越南入境、出境、过境和居住的法律。以下是一些的总则:
第一条:调整范围
本法规定了越南入境、出境、过境或居住的外国人的原则、条件、顺序、程序、权利和义务;越南国家管理机构,机构、组织和个人在越南境内的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和居住的权利和责任。
第二条:执行对象
本法适用于在越南入境、出境、过境和居住的外国人;越南国家管理机构;相关的越南的外国机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名词解释
1.有证明外国国籍的证件和无国籍的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和居住在越南。
2.证明外国国籍的证件是外国主管机构或联合国授予的证件,包括护照或更换护照的有效证件(以下统称为护照)。
3.有国际价值的通行证件是一国主管当局向居住在该国并由越南主管当局批准的无国籍人签发的证件。
4.入境是指外国人通过越南国际边境口岸进入越南。
5.过境是指外国人的通过或离开越南国际边境口岸的过境区去第三国。
6.出境是指外国人通过越南边境口岸离开越南领土。
7.暂缓出境是越南主管人员决定暂时停止目前居住在越南的外国人的出境。
8.强迫出境是越南有权力的人员决定要求外国人必须通过越南国际边境口岸离开越南领土。
9.居住是外国人在越南的永久居住或临时居住。
10.国际边境口岸是允许外国人进入、离开或过境的地方。
11.签证是越南主管当局签发的证件,允许外国人进入越南。
12.临时居留证明是越南主管机构确定外国人在越南临时居住的时限。
13.临时居留证是出入境管理机构或外交部颁发给外国人的证件,该外国人可以在越南有期限居住并且更换签证有效。
14.永久居留证是出入境管理机构向外国人签发的证件,允许其在越南无限期居住并且更换签证有效。
15.入境事务处是公安部下属的一个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外国人在越南的入境、出境、过境和居住。
16.出入境管制单位是一个专门控制外国人入境、出境和过境的单位。
17.有主权签发签证的海外越南机构包括海外越南代表处或有权执行领事职能的机构。
第四条:入境、出境、过境和居住的原则
1.遵守本法的规定、越南有关的越南相关法律或国际条约的其他规定。
2.尊重独立、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确保国家和社会安全、国际关系中的平等。
3.确保外国人的宣传、透明和便利;密切和统一地管理外国人在越南的入境、出境、过境和居住。
4.持有多本护照的外国人只能使用一本护照进入、离开、过境和居住在越南。
第五条:禁止行为
1.禁止外国人和有关机构、组织和个人依照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和居住在越南的法律行使权力、义务和责任。
2.指定违反本法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手续、文件和收入;在越南境内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和居住的程序中骚扰并造成麻烦。
3.非法入境、出境、过境和居住在越南;在越南伪造和使用假证件来入境、出境、过境和居住。
4.为了入境、出境、过境和居住在越南而提供虚假的证件和个人信息。
5.利用入境、出境、过境和居住在越南来背叛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侵犯机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6.购买、出售、出租、租赁、借用、出街、删除、修改有效入境、出境、过境和居住在越南的证件内容。
7.撤销和取消越南主管机构签发的有关入境、出境和居留的证件。
外国人在这法律的第5条的第3、4、5和6款;第21条的第3款;第44条第2款b点规定有违法行为应该被撤销并取消越南入境、出境、居住的有效证件。